问:“企业现在取得了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怎样处理?”
昆明煊弘财务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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