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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过期商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允许抵扣!

[日期:2025-03-30]   来源:昆明煊弘财税网  作者:昆明姚会计   阅读:15次

问:“我们是一家商店,我有一批物品因滞销而在仓库里已推放很多,现在商品已过期。请问这些过期的商品需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昆明煊弘财务答:“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贵公司的商品需要等到发生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的条件时才作进项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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