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转让没有抵扣进项的设备是否都能享受简易计税?”
昆明煊弘财务答:
“根据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该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范围,而不是所有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转让时那可以按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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