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情况算抽逃注册资金?”
昆明煊弘财务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上述是【【答疑解惑】哪些情况算抽逃注册资金?】的文章,想了解更多公司注册相关内容,请及时咨询昆明煊弘财税网在线老师
昆明煊弘财税——昆明专业的工商财税公司。并面向官渡区、五华区、西山区、盘龙区、经开区、自贸区、高新区、呈贡区、滇池度假区等城区提供公司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代办、代理记账业务,欢迎致电。
搜索“昆明煊弘财税网”,前往昆明煊弘财税网官网,即可获得您所关心的财税疑难问题的专业解答!
昆明煊弘财税——昆明专业的工商财税公司。并面向官渡区、五华区、西山区、盘龙区、经开区、自贸区、高新区、呈贡区、滇池度假区等城区提供公司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代办、代理记账业务,欢迎致电。
搜索“昆明煊弘财税网”,前往昆明煊弘财税网官网,即可获得您所关心的财税疑难问题的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