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确认收入”
昆明煊弘财务答:“
首先,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需要,但根据业务的情况,确认的方式上存在差别,可以针对该问题给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下相关政策供大家参考
在说之前先给大家聊聊价外费用,所谓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我们大家都比较清楚,企业的销售额事由卖价加加外费用构成,显然违约金不属于买价,而是属于价外费用的构成部分,所以我们需要需要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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