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市场主体(申请人)基本信息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时不填):
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在□里勾选):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房屋性质(在□里勾选,“其他”选项据实填写):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使用期限: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市场主体(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关于相关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定。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1.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市场主体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市场主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本承诺书由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在线完成电子验签。
2.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3.市场主体申请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在“承诺人”处加盖公章。
4.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市场主体加盖公章。
5.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一)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已持有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使用证明材料。
(二)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的建筑,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要求。
(三)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五)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申请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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